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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设立公共集体户的详细说明

2020-8-4 14:17| 发布者: 小编| 评论: 0

摘要: ( 注意:填写拟入户地址时,请用工作单位所在街道的名称查询对应的公共集体户地址。注意:非单位注册地址,也非居住地的公共集体户。公共集体户的相关信息可能调整名单与入户地址,请在开具户口迁移证前请电话与公共 ...


( 注意:填写拟入户地址时,请用工作单位所在街道的名称查询对应的公共集体户地址。注意:非单位注册地址,也非居住地的公共集体户。公共集体户的相关信息可能调整名单与入户地址,请在开具户口迁移证前请电话与公共集体户主办方确认地址是否准确。 )

2015年我市启动设立公共集体户工作以来,各区根据《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设立公共集体户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56号)要求积极推进落实,截至目前,全市已设立177个公共集体户并受理相关业务,初步实现了预期目的,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对公共集体户服务对象分类处理的指引不够清晰、个别公共集体户承办机构自行附加限制条件等问题。为切实发挥我市公共集体户在户籍管理中对落户地址的“兜底”功能,特就有关事项重申并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公共集体户的服务对象

凡符合广州市入户条件(含出生登记)或有广州市户口,但无合法住宅类房屋及直系亲属可以投靠的人员,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选择在公共集体户落户:

1.符合引进人才入户、积分制入户、政策性入户(包括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

2.父母一方或双方是本市公共集体户的子女出生登记户口,或家庭团聚类的被投靠对象是本市公共集体户的;

3.恢复户口时,原注销户口所在地没有被投靠人或其他原因无法落户的;

4.因离婚、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征地、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5.单位集体户人员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单位关闭或辞职、解聘等原因,现工作单位无法解决集体户口或不同意迁入的;

6.原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体户口需迁出的;

7.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无法落户的。

父母一方是本市公共集体户人员,另外一方是本市家庭户口的,其子女应随本市家庭户口一方登记户口。父母一方是本市公共集体户人员,另外一方非本市家庭户口(包含市内外学校学生、人力资源市场、工作单位集体户口等)的,其子女应随公共集体户一方登记户口。其他集体户的相关人员,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共集体户落户申办

拟入户人员,应先按规定顺序(详见示意图)提供有关证明以确定登记入户地址。应由公共集体户“兜底”的,须按不同类别选择相应的公共集体户:属于引进人才入户的,在其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积分制入户的,在其受理居住证所在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其他类别(含有广州市户口的),均在其实际居住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

申办人员照此原则在公布的公共集体户中选择对应的落户地址,由入户审核部门进行初审,公安部门审定后,公共集体户承办单位应予受理,不得附加条件或拒绝办理。入户人员的户口卡等办理完成后,公安部门通知承办单位的集体户专职管理人员领取,由公共集体户承办单位对入户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三、公共集体户的迁出

公共集体户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迁出所在公共集体户:

1.实际居住地或工作地变动,并超出了所在公共集体户的服务范围;

2.公共集体户人员现工作单位设有单位集体户并同意其迁入;

3.公共集体户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本市购买自有产权住房,或入住政府或工作单位拥有产权供其居住的住宅房屋。

4.本市有直系亲属可以投靠。


四、公共集体户的服务管理内容

公共集体户承办单位提供以下服务管理:

1.配合公安部门办理户籍的迁入迁出手续及其他日常户籍管理;

2.根据在户人员的需求及相关规定,配合办理涉及户籍信息的各种证明和意见;

3.按照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开展工作的需要,配合提供在户人员的相关信息;

4.按有关要求开展管理。


五、其他事项

1.为确保政策调整期间公共集体户落户工作的平稳过渡,在201771日前,可按本文规定选择拟落户的公共集体户,也可按《广州市推进设立公共集体户工作方案》(穗发改人口〔20156号)有关规定选择。201771日后,按本文规定办理。

2.公共集体户的设立和管理以区为主体。各区应指定一个职能部门作为此项工作的管理部门,进一步明确本区公共集体户的服务范围,并实现辖区内全覆盖。公共集体户尚未覆盖到全区的区,应主动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协调解决服务对象的落户问题。公共集体户地址等若有增减调整变化,各区应及时对外公布。

3.实施过程中涉及政策解释的相关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公安局反映。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公安局

                                                                                                                     2017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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