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场中缴纳“五险一金”是公司对员工的最基本福利保障。但是今年年底前“五险一金”就要变成“四险一金”?这是怎么回事? 7月29日,广东省医保局发布《广东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今年年底前将实现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我们平常所说的“五险一金”,“五险”分别是指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这一消息公布,很多人就会担心:生育保险会被取消吗?是不是相关的待遇会降低呢?生育保险不会取消!!!生育保险不会取消!!!生育保险不会取消!!!(重要的事情说三遍)这只是将生育险与医保合并,简化了相关流程对我们的待遇是不造成影响的!具体有哪些变化和调整呢一起来看看吧! 一、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什么是生育保险? 在女性因怀孕和分娩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这样由国家立法确定的社会保险制度,就是生育保险。 目前,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可以包括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等。女职工在分娩后提供相关资料,由参保单位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在广东,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①生育医疗费用:主要是女职工在孕产期因怀孕和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含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和分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 ②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施行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生育津贴包括产假、计划生育休假及计划生育假期期间的津贴。 ① 产假 正常生育👉 98天产假 难产生产👉 128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 42天产假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 15天产假 生多胞胎👉 每多生育1婴儿,增加15天 ② 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取出宫内节育器的👉 1天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 2天 施行输精管结扎的👉 7天 施行输卵管结扎的👉 31天 施行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手术的👉 14天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 合并计算假期 ③ 生育津贴 津贴是按月发给用人单位;生育津贴的多少取决于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高低和产假的长短。目前,广东产假顺产是178天,剖宫产则为208天。 计发公式: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规定假期天数 那么“两险”合并实施是否意味着“五险一金”变成“四险一金”?不用担心!虽然在缴纳社保的名目上确实减少了一项但《意见》指出,“两险”合并实施,要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继续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执行,而对于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其生育医疗费用按职工医保规定标准支付,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二、用人单位成本不会增加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目前生育保险不需要个人缴纳费用,是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缴纳比例不超过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1%。只要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员工在生育期间就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两险”合并实施后,将统一基金征缴管理,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医保费率。比如原来单位缴费费率,职工医保8%,生育保险0.8%,这样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为 8.8%。总体单位缴费率和合并实施前保持一致,用人单位的成本不会增加。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明确,要将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重点摸清原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而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人群,实现应保尽保。 三、生育医疗费用异地就医将直接结算 除了实现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意见》征求意见稿还指出,“两险”合并后,将实现统一医疗服务和费用结算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 其中,经办管理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实现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个窗口办事、一站式服务”,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平台将并入医疗保险结算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同时,要积极推进服务信息化,方便群众通过网络、手机APP等查询参保、缴费、待遇、津贴支付、退保等基本信息。 四、养老金第15连涨 3月20日,人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通知:2019年继续统一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总体平均上调5%左,各地7月底之前要发放给退休人员。 从广州市人社局获悉,根据省的规定广州已调整提高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提高的基本养老金已于7月23日发放。 五、社保缴费基数调整 根据省统计部门有关从业人员人数和从业人员工资的统计数据计算,2018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486元,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6338元。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如下表: 六、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自2019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 自2019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18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8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27960元(2018年度广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9320元×3倍)。职工月平均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100元。 缴存比例 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各为5%,上限各为12%。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规定的缴存比例下限和上限区间内自行选择合适的缴存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