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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异地转入社保关系的办理说明(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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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30 18:59: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从2009年1月1日起,广东省内社保关系转入我市按《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 号)、《 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责任分担与转移基金管理办法》(粤劳社函【2008】2092 号)执行。
(一)转入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
1、参保人正在广州市就业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参保人即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且缴交基本养老保险的最后参保地为广州市。
(备注: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待遇的不能办理转入)
(二)办理转入时需携带资料:
1、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包括户主页及本人页)各一份;
   2、转出地社保机构加盖公章、近期打印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书》一式二份;
   4、原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属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应提供调令原件及复印件;
5、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需提供劳动合同或已办用工备案的《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和已划扣社保费艮行存折的原件及复印件;
6、因属特殊工种,患病,军转干部批准提前退休的提供《广州市提前退休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7、用人单位代办的还需提供单位社保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具体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在广州新就业参保后,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广州的,应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索取近期打印的有社保机构公章的参保凭证,确认本人参保信息准确性。
2、参保人员在广州市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其本人向广州市社保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应按上述第(二)点的内容提供资料。
3、由广州市社保机构审核, 资料齐全,符合转入条件的开具同意《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 》给申请人。该函可自带或可由社保邮寄。
4、参保人自带联系函的,在转出地社保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2个月后,凭《异地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原件、转出地社保机构的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单原件,到广州市社保机构办理转入确认手续并提供申请人邮寄地址等资料,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受理其转入确认业务,办结后将办结情况邮寄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
参保人需邮寄联糸函的,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中心收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的转移清单和转移基金后,办理转入确认业务,办结后将办结情况邮寄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
(四)发生两地重复缴费办理退款所需提供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本人的广州市工行、农行或建行的个人结算账户存折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异地养老保险转移单;
4、填写《异地转入重复养老保险缴费处理意见书》一份。
(五)办理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65号10楼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公务员业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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