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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创业项目征集评估推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1-5-22 02:00| 发布者: 人事顾问-杨| 评论: 0

摘要: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精神,引导和鼓励劳动者通过创业实现就业,积极营造我市创业促进就业的良好环境, ...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精神,引导和鼓励劳动者通过创业实现就业,积极营造我市创业促进就业的良好环境,现将《广州市创业项目征集评估推介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做好落实工作。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广州市创业项目征集评估推介实施办法(试行)

为积极引导和鼓励劳动者成功创业,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加强创业服务,激发全社会的创业热情和活力,全面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广东省《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9]9号)和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就[2009]2号)的精神,广州市将面向社会征集、引进一批“投资小、风险低、见效快”的创业项目,免费向社会推介,为创业者搭建一个全方位的创业服务平台。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      创业项目的征集

(一)征集对象

面向全社会征集,包括政府各职能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大专院校及个人。

(二)征集类型

1.“百姓创业家”项目——适合普通劳动者经营的衣、食、住、行、育、乐及社区服务等行业的小型创业项目;

2.“金点子”项目——适合具有较高文化水平的劳动者经营的,如IT、动漫、网络等有一定技术含量的创业项目;

3.“连锁加盟类”项目——在市场上已形成品牌的各类经营性连锁和加盟店。

(三)征集方式

1.通过电台、电视台、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向社会人员征集;

2.向相关职能部门、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社会部门征集;

3.向大专院校、行业协会、社会中介等社会机构和企业征集;

4.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征集。

二、创业项目的报送、审核和评估认定

(一)受理单位: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二)报送内容:申报单位和个人填写《广州市创业项目申报表》(见附件一)。

(三)项目初审:市就业中心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加具意见后提交专家评审团进行评估认定。未能通过初审的项目应及时通知被征集人。

(四)项目评估和认定

1.成立专家评审团。市就业中心组织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企业等单位有关专家、学者,企业高管、品牌专家等专业人士组成的专家评审团,对研发、征集、引进的创业项目进行评估认定。

2. 评估项目。

(1)可行性:对申报项目当前的市场需求、市场容量和发展趋势进行评估论证;

(2)可推广性:对申报项目的适用群体,创业人员素质、创业场地、设备、资金等要求进行评估论证;

(3)风险性:从项目风险、行业风险、政策环境风险等方面进行评估,并根据风险大小评定等级。

(4)资质审核:对连锁加盟类项目的营业执照,专利证书,法人或专利持有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产品许可证,加盟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进行资质审核。

3.项目认定。专家评审团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认定,并出具《创业项目评估报告》,于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的申报项目评估结果送市就业中心。经评估认定的申报项目,由市就业中心纳入创业项目资源库;未能通过评估的项目,市就业中心应在评估结果公布后告知申报人。

三、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网。经过专家团评审认定的创业项目纳入创业项目资源库网,库网的资源社会共享,有创业意愿者登录网站即可获取创业项目信息。市就业中心负责对创业项目资源库网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定期对创业项目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对于未能对接成功或不适应社会发展的创业项目定期清除。

四、创业项目推介

经评估认定的创业项目由市就业中心通过以下方式向社会推介:

(一)媒体网络推介。通过电台、电视台、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平台,重点通过市就业中心网站向全社会推介;

(二)公共就业服务系统推介。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广大劳动者推介;

(三)通过建立创业项目展示厅、举办创业项目巡回展等方式向社会推介。

(四)举办创业项目推介会。定期举办创业项目推介会,邀请创业项目开发者、专家评审团等向劳动者进行现场推介及可行性分析。

五、创业项目的管理和服务

(一)市就业中心对创业项目的对接和带动就业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汇总,并于每季次月10日报送市就业办;负责发放创业项目的各项奖励,对创业项目对接情况和创业商户进行发布和宣传。

(二)区就业中心负责向成功对接创业实体提供跟踪服务,主要包括:

1.向有创业意愿的人员推介适合其创业的项目,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办证指引、创业培训等相关服务;

2.帮助成功对接的创业实体办理社保补贴、税费减免等相关手续;

3.对创业实体的开办情况进行摸查,对属地内的对接成功情况进行统计报送,受理、审核补贴的申领,掌握相关数据,于每月5日提交《广州市征集创业项目跟踪服务情况统计》(见附件五),按征集创业项目在本辖区内“创业扶持补贴”的数目向市就业中心办理申领创业项目跟踪服务补贴。

4.帮助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和困难。

六、创业项目的补贴和申领程序

(一) 项目和标准

1.创业项目征集补贴:经专家评审团评估纳入创业项目资源库的创业项目(连锁加盟类除外),按每个项目2000元标准给予申报者创业项目征集补贴。

2.跟踪服务补贴:各区就业中心做好各创业项目跟踪服务的,按每个项目600元标准给予跟踪服务补贴。

3.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与创业项目成功对接的企业或个体商户,按每户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4.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补贴:与创业项目成功对接的企业或个体商户,另按吸纳本市人员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补贴。其中:吸纳3-5人的按每户1000元标准补贴;吸纳5-10人的按每户2000元标准补贴;吸纳10人以上的按每户3000元标准补贴。

(二)申领程序 

1.创业项目征集补贴

受理单位:市就业中心。

提交材料:

(1)机关、社团、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单位团体:a、填写《广州市“创业项目征集奖励”申领表(单位团体)》(见附件二)一式三份;b、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明复印件;c、单位发票。

(2)社会人员:a、《广州市“创业项目征集奖励”申领表(个人)》一式三份(见附件三);b、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补贴

(1)受理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所在区(县级市)就业中心。

(2)提交材料:a、《广州市创业补贴申领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见附件四);b、失业登记凭证、毕业证或《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公共服务卡》(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c、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d、《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复印件;e、《社会保险征收核定单》复印件;f、企业、商户发票。

(3)各区(县级市)于每月5日将上述申领材料报送市就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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