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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推“违法信息通报制” 明确建立用工核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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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8 10:55: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修订草案)》已经市政府六届一百三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将对该《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审议。根据相关规定,该条例草案即日起至3月20日在“深圳人大网”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将根据收集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认真研究修改。据悉,按照该条例草案,深圳将推出社会治安形势播报预警机制,违法信息通报制度等。


该条例草案指出,深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领导责任制”,国家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一责任人。其中,公安机关是社会治安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治安形势播报预警机制”,对于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利益的社会治安问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提出加强防范的意见。同时要建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推动健全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


该条例草案还明确要实行“违法信息通报制度”。执法部门应当将违法行为和处理结果书面或通过信息资源共享平台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共信用征信机构,依据公共信用征信管理规定纳入深圳市公共信用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


同时明确了要建立“违法犯罪与信用信息核查机制”,用人单位在招录人员时,应核查新录用人员的违法犯罪与信用记录。


在物流寄递安全方面,物流、寄递经营企业应当落实寄件人身份核查、物件验视和过机安检措施。寄件人姓名与居民身份证不一致的,不得收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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