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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毕业生改派、退学、结业、延期毕业、放弃读研 资格等的政策规定

2017-3-22 14:33| 发布者: 管理员| 评论: 0

摘要: 现在正值毕业季,许多毕业生出现的情况不一,关于毕业生的一些政策,在这里给你梳理好,例如关于毕业生改派、退学、结业、延期毕业、放弃读研 资格等的政策规定


     一、《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1997)关于改派和放 弃读研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免试推荐和考取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毕业生,在学校就业计划上报后提出不再攻读的,应回家庭所在地就业。

    第四十条  在派遣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改派的,按下列原则办理:毕业生调整改派须在一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改派手续。毕业生就业后的调整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由学校报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在其向学校缴纳全部培养费和奖(助)学金后,由学校将其户粮关系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  关于退学学生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后调整办法》(2003)关于改派的管理规定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可提出调整工作单位申请:

  (一)确属专业不对口,学用不一致的;

  (二)要求到基层单位或老、少、边、穷地区工作的;

  (三)要求到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研项目及国家重点加强部门工作的;

  (四)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原因的。 


    四、《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2005)

    关于放弃读研的相关规定专插本已被录取、获免试推荐资格和已考取研究生的毕业生,在就业方案编制完成后提出不再读的,应回生源地就业,不再签发报到证。


    五、根据教育部及广东省的相关规定

    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肄业生没有报到证。但结业生或延期毕业同学取得毕业证后,须于三个月内(以毕业证上日期为准)到南校区(医学类同学在北校区)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派遣手续。如毕业时间超过三个月,又不办理相关派遣手续的,则不给予办理去用人单位派遣手续,毕业生户口、档案回生源地。
  
     结业生、延期毕业同学打印报到证须准备的材料:毕业证复印件、已签定的协议书及有效的接收函复印件(具有一级人事权的单位不需要接收函)。申请派回生源地的毕业生不需要接收函。


     六、根据中山大学《关于做好获得免试研究生(含直博生)拟录取资格学生签订就读承诺书工作的通知》要求
     自签署承诺书之日起,学校就 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其本科毕业生就业派遣事宜。


    七、考取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毕业生如放弃入学资格,须于2014 年 5 月 31 日前持研究生院出具的同意放弃证明到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手续,逾期将不予受理。


    八、改派是开具报到证后,毕业生需要对报到证上的单位及地区进行调整。改派须通过学校向省就业指导中心提出申请,成功后出具新的报到证。毕业生调整改派须在毕业一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改派手续。在就业管理系统中未申请任何去向由就业中心统一直接派回生源地的毕业生,如需要改派至单位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后方能提出申请。寒、暑假不接受改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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